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举报浪费水资源的行为。对节约用水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