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用水产品的生产者可以自愿委托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进行节水产品认证,取得节水产品认证证书,使用节水产品认证标志。

通过节水产品认证的产品和设备,优先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