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对节水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水产品,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水效标识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对列入水效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产品依法进行水效标识监督检查、专项检查、验证管理,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同级发展改革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