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用水管理第十八条有效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人应当按照水资源论证报告确定的内容,建设取水工程和设施,落实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措施,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取水许可机关可以对项目工程建设期和运行期用水量分别进行核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