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开展水资源论证,并将节水评价作为重要内容。

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已经开展水资源论证的,可以不再单独进行节水评价。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