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和公共供水范围内达到国家规定取水量的用水单位(以下统称计划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由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用水计划。

公共供水范围内达到国家规定取水量的用水单位,由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下达用水计划。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