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发现违法行为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开展日常巡查,引导、督促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