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宣传引导和社会参与第五十三条有效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正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可以通过树立先进典型、绿色积分等奖励方式,推动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活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