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宣传引导和社会参与第五十一条有效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鼓励通过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微博、短信等平台普及生活垃圾分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意识。机场、车站、公园、广场、商场等公众场所和地铁、公交、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通过设置宣传栏、播放宣传片等方式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宣传。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