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设立生活垃圾分类科普教育基地,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公众开放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培训,定期组织学习、宣传等培训活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