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在公共绿地、公益林的土壤改良中优先使用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热能应当通过发电、供热等方式进行利用。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对炉渣、飞灰等进行综合利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