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及其管理、服务、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