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