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