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和排放状况,优化产业布局,制定实施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者关闭退出计划。钢铁、焦化、水泥、铸造、火电等重点行业企业应当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