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除集中供热和重点企业原料用煤外,禁止储存、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