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高排放柴油货车在禁止区域行驶,驾驶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或者驾驶经遥感监测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