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杂草、垃圾等或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尚不能有效承接行政处罚权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