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组织推行生产调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生产调控方案,听取相关企业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执行生产调控管理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生产调控期间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调整,减少或者停止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和运输等活动。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