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秸秆资源情况和综合利用现状,因地制宜,科学确定秸秆综合利用的发展目标,并组织落实。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杂草、垃圾等。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