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先期介入制度。行政审批部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应当通过审批管理信息系统同步推送至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