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依法划定并公布限制高排放柴油货车通行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区域。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