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石油、化工以及生产、使用和储存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在计划开工和维修、检修、停工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对生产、储存装置的停运、倒空、清洗等环节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