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通过黑烟抓拍、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