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肉品未附有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肉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