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及时向本市肉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上传信息或故意上传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2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