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第四百三十一条有效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百三十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