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第四百三十条有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一般不得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百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