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六章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第四百一十七条有效对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的,应当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不核准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百一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