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六章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第四百一十八条有效依照本解释第四百一十四条、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百一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