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章 证据/第八节 技术调查、侦查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第一百一十七条有效使用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采取下列保护措施:(一)使用化名等代替调查、侦查人员及有关人员的个人信息;(二)不具体写明技术调查、侦查措施使用的技术设备和技术方法;(三)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一百一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