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章 证据/第八节 技术调查、侦查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第一百一十八条有效移送技术调查、侦查证据材料的,应当附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技术调查、侦查证据材料清单和有关说明材料。移送采用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应当制作新的存储介质,并附制作说明,写明原始证据材料、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等信息,由制作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一百一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