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章 证据/第七节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第一百一十条有效对电子数据是否真实,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移送原始存储介质;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时,有无说明原因,并注明收集、提取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二)是否具有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等特殊标识;(三)收集、提取的过程是否可以重现;(四)如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的,是否附有说明;(五)完整性是否可以保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一百零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