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章 证据/第七节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第一百一十一条有效对电子数据是否完整,应当根据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的相应方法进行审查、验证:(一)审查原始存储介质的扣押、封存状态;(二)审查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过程,查看录像;(三)比对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四)与备份的电子数据进行比较;(五)审查冻结后的访问操作日志;(六)其他方法。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一百一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