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章 证据/第七节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第一百零九条有效视听资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一百零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