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章 管辖第十一条有效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登陆地、入境地或者入境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