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鼓励扶持下列建筑节能工作:

(一)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四)新型墙体材料和绿色建筑的推广应用;

(五)建筑节能的宣传普及;

(六)其他建筑节能工作。

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主要来源如下:

(一)财政拨款;

(二)本条例规定的重点公共建筑用电超定额加价所得;

(三)社会捐助等其他来源。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