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从事建筑能效测评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人员和检测设备等条件,依法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和资格证书,出具的测评报告应当真实、完整。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