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鼓励扶持下列建筑节能工作:
(一)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四)新型墙体材料和绿色建筑的推广应用;
(五)建筑节能的宣传普及;
(六)其他建筑节能工作。
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主要来源如下:
(一)财政拨款;
(二)本条例规定的重点公共建筑用电超定额加价所得;
(三)社会捐助等其他来源。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