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章 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第二十七条有效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省级以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绿色建筑示范工程、财政支持实施节能改造的建筑,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其他建筑实施建筑能效测评和标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