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章 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调查、统计、分析和公布制度。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能耗情况。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