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章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金采用多种模式投资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提供建筑节能服务。投资人有权按照约定分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获得的收益。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