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为重点。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逐步实施。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