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章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第二十一条有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为重点。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逐步实施。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