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十九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隔热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