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十八条有效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目,不予验收备案并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建筑节能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范围;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提出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