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十七条有效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分项工程验收;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节能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目,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