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专家和专家库第二十七条有效实行评标专家资格管理制度,符合国家有关评标专家条件的人员,由个人或者单位向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或者推荐,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收到申请或者推荐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并在评审后三十日内回复。对于符合条件的,确认其评标专家资格,纳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开展评标专家的培训。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