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专家和专家库第二十八条有效省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和完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制度,健全评标专家准入、考评、退出机制,实行定期更新和动态管理。评标专家应当依法履职,公正评标。对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状况、业务能力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应当及时调整;对因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