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交易行为监管第二十五条有效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互通情况。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履约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将结果通报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