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交易行为监管第二十一条有效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借用他人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二)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三)在代理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四)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以及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文件资料或者伪造、变造文件资料;(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