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交易行为监管第二十二条有效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二)接受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性意见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三)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四)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